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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分时电价方案的批复

信息来源: 时间:2004-08-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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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省分时电价方案的批复
二00四年一月十九日    发改价格[2004]107号

湖北省物价局:
    你局报来《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实施分时电价方案的请示》(鄂价能交〔2003〕27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调动用户调峰和鼓励发电厂发电,将销售电价峰谷比例调整为3.75倍,上网电价峰谷比例调整为1.25倍,高峰用电季节电价上浮6%。
    二、暂不扩大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和提高现行两部制电价中的基本电价比重,结合下一步疏导电价矛盾再作调整。
    三、目前实行高可靠性电价的条件尚不成熟,此项政策暂不宜实施。
    四、为更好地调节电力供求,请你局进一步加大推行分时电价力度。对居民生活用电也可进行峰谷分时电价试点,但应采取居民自愿参加方式,可由你局组织地市物价局、电力公司研究试点方案。同时,请你局根据湖北省电网水电比例较大情况,进一步研究销售电价实行丰枯季节电价的办法,报我委批准后实施。
    五、现将按以上意见调整后的《湖北省分时电价方案》(见附件)印发你局,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

湖北省分时电价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41号)精神,按照不影响电价总水平、有利于调节和平衡丰枯季节电力供应的原则,制定湖北省分时电价方案如下:
    一、销售环节分时电价方案
    销售环节分时电价分为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
    1、峰谷电价执行范围
    湖北电网(含直供直管县和代管县)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工业用电、商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用户。
    2、峰谷电价峰、平、谷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10:00一12:00、18:00一22:00(共 6小时)
    平段:8:00一10:00、12:00一18:00、22:00一24:00(共10个小时)
    低谷时段:0:00一8:00(共8个小时)
    3、峰谷分时电价价差
    基础电价: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批准的现行销售电价表中的电度电价为基准。
    平段电价=基础电价。
    高峰电价=平段电价×180%。
    4、用电高峰季节电价
    时期:1月 1日-31日、12月1日-31日。
    执行范围:除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排灌用电以外的所有电量。
    执行标准:实行分时电价的用户以对应的分时电价为基准,不实行分时电价的用户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批准湖北省现行的销售电价表中的分类电度电价为基准,每千瓦时上浮0.5分。
    5、省电网对趸售县(含用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和季节性电价,峰平谷和季节时段划分同上,其价差标准为高峰电价和季节性电价在国家批复的趸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5分,低谷电价下浮0.5分,平段执行国家批复的现行趸售电价。
    二、上网环节分时电价方案
    上网环节分时电价分为丰枯电价、峰谷电价和高峰用电季节电价。
    1、上网分时电价执行范围:
    全省火电装机容量 10万千瓦及以上、水电装机总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机组中,除天堂抽水蓄能电站、汉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和隔河岩电厂、高坝洲电厂以外,其余非调峰电厂全部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同时对上省网的所有水电厂实行丰枯分时电价,对上省网的所有火电厂(自备电厂除外)实行用电高峰季节电价。
    2、上网环节分时电价时段划分
    (1)峰谷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10:00一12:00、8:00-22:00(共6小时)
    平段:8:00一10:00 、12:00一18:00、22:00一24:00(共10个小时)
    低谷时段:0:00一8:00(共8小时)
    (2)丰枯季节时段划分
    丰水期:5月16日-10月15日(共5个月)。
    平水期:3月1日-5月15日、10月16日-11月30日共(4个月)。
    枯水期:1月1日一2月28(29)日 、12月1日一12月31日(共3个月)。
    (3)用电高峰季节电价时段划分:1月1日一31日、12月1日一31日(共 2个月)。
    3、分时电价价差
    (1)峰谷分时电价
    基础电价: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上网电价为基准。
    平段电价=基础电价。
    高峰电价=平段电价×113%。
    低谷电价=平段电价×90%。
    (2)丰枯分时电价
    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水电厂以峰谷分时电价为基准(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水电厂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上网电价为基准),丰水期下浮10%,枯水期上浮10%,平水期电价不变。
    (3)用电高峰季节电价
    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火电厂以峰谷分时电价为基准(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火电厂,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上网电价为基准)上浮6%。
    三、附则
    (1)高压供电计量的用户,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排灌用电电量未单独分表计量的,在用电总量中实行比例分摊,其中高峰扣减6/24,低谷扣减8/24,平段扣减10/ 24后,计算峰、谷、平各时段电费。
    (2)高供低量用户,不能分表计量的,其变压器损耗实行比例分摊,按6/24、8/24、10/24比例分别计入峰、谷、平计费电量中计算电费。
    (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包括峰谷、季节性电费和基本电费。
    (4)实施本方案出现的需求侧及发电侧电价盈亏,由湖北省物价局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3〕141号文件要求,每年审核一次,并纳入下一年度电价调整方案统一考虑。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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