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张家口
发电厂5号机组临时上网电价的批复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计办价格[1999]381号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张家口发电厂5号机组临时上网电价的请示》(华北电集财[1999]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委计价格[1998]207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核定张家口发电厂5号机组临时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624元,京津唐地区通过京津唐电网跨省供电的其他新投产电厂的临时上网电价亦按此价格执行。以上价格自新投产机组正式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执行,至机组正式上网电价核定并执行之日起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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