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深价[1999]82号
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深水字[1998]第121号《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收悉。鉴于东深水源价格上调和自来水供水成本、费用增加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计季、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二届1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广东省物价局批准,决定对我市自来水价格进行适当调整,现批复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调整分两步实施:
1、第一步从1999年6月15日起(按抄见水量)执行。分类水价为:
(1)以户为单位的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每月在30立方米以内(含30立方米)的,每立方米调为1.35,超过30立方米以上部分每立方米调为1.85元;集体户居民生活用水(含部队集体生活用水)每人每月在6立方米以内(含6立方米)的,每立方米调为1.35元,超过6立方米以上部分每立方米调为1.85元。
(2)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非盈利性组织用水每立方米调为1.80元。
(3)工业用水每立方米调为1.90元。
(4)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用水每立方米调为2.40元。
(5)外轮用水每立方米维持3.50元不变。
2、第二步从2000年6月15日起(按抄见水量)执行。分类水价为:
以户为单位的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每月在30立方米以内(含30立方米)的,每立方米调为1.50元,超过30立方米以上部分每立方米调为2.00元;集体户居民生活用水每人每月在6立方米以内(含6立方米)的,每立方米调为1.50元,超过6立方米以上部分每立方米调为2.00元;其他各类用水价格不变。
二、你公司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的分类销售水价执行。分类水价是根据用户使用性质划分的,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的用水,包括部队、企事业单位员工集体宿舍生活的用水。凡持有深圳居民身份证及暂住证等有效居住证明、在固定依据用于居家生活的用水,一律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取水费,不得变相加价。
三、你公司应依法设立“水费调节基金”,必须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规定,将居民生活用水超过基价水费部分以及供水利润率高于百分之八的净资产利润率的超出部分,全额列入“水费调节基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平抑水价,并接受市物价部门、审计部门和水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高层楼宇加压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有水压加压设施的高层楼宇管理机构,可以在上述规定的自来水价格基础上加收一定的加压费用,加压费标准为从市政供水管网接水后,经加压供水的,其加压部分,每立方米收取20%的加工厂压费。
五、根据省规定,你公司代市城管部门征收的排水设施使用费不得随水价上调,仍按原标准执行。
六、这次自来水价格调整,涉及面广,为确保此项调价措施的顺利出台,你单位要认真做好调价的宣传解释工作,以得到社会及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并将调价后的有关情况及时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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