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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盘石大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信息来源: 时间:2003-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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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盘石大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    粤费[1999]5号

汕头市物价局、交委:
    《关于申报汕头盘石大桥车辆过桥费标准的请示》(汕交委[99]4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你市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令第34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5]654号、计建0128号、省计委粤计交[1994]990号及省交通厅粤交路函[1998]3219号文有关规定,同意汕头�⑹�大桥建设工程竣工通车并交工验收后,由汕头市�⑹�大桥有限公司组织在该路段“�⑹�大桥收费站”对过往机动车辆双向收取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根据省政府令第34号规定,收费站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该收费站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提取管理比例由股份公司或董事会参照省政府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自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内报省交通、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备案,并同时将上年度收费收入和使用的报表及各类车流量情况上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收费站每年由交通、物价、审计、财务部门联合进行综合年审。该公路项目经营期满后,应停止收费,撤销收费站。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汕头市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附:

汕头盘石大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车次

车类 车辆类型 收费标准
1 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 10
2 小型客车(12座及12座以下) 15
3 轻型客车(13-20)、轻型货车(2.5吨以下) 30
4 中型客车(13-20)、中型货车(2.5吨以下) 50
5 大型客车(13-20)、大型货车(2.5吨以下) 70
6 大型客车(13-20)、大型化车(2.5吨以下) 110
军车及执行任务的省政府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标牌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殡葬车、救灾抢险车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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