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省道S119线龙门马星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粤费[2003]3号
惠州市物价局、交通局:
《关于上报省道S119线马星收费站收费标准的请示》(惠市交〔2002〕427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令第34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9〕267号文的有关批复,同意省道S119线龙门永汉至龙门县城段公路改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设置马星收费站(非经营性路桥收费站),对过往车辆双向收取通行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根据省政府令第34号规定,收费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该收费站统一使用省财政厅规定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按《广东省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粤财综〔2001〕117号)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除按规定比例扣除管理费和维修费用外,全部用于偿还省道S119线龙门永汉至龙门县城段公路改建工程贷款本息;还清贷款后即停止收费。
三、收费站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将管理费提取比例报省交通、物价、审计部门备案,并同时将上年度财务收支和各类车流量情况报表上报省物价局、交通厅。收费站每年由当地交通、物价、审计、财政部门联合进行综合年审。
四、请通知收费单位到龙门县物价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
附件:
省道S119线惠州龙门马星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车次
车 辆 类 型 | 收费标准 |
摩托车 | 2 |
20座以下客车、2吨以下(含2吨)货车、机动三轮车、简易机动车、各种拖拉机 | 5 |
21座以上至50座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 15 |
51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 | 20 |
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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