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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州市实施电价并价的批复

信息来源: 时间:2005-08-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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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广东省电力局关于梅州市实施电价并价的批复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粤价[1999]249号

梅州市物价局、经委、电力局:
    你市报来《关于我市清理电价外收费及并价方案的请示》(梅市价[1999]16号)及所属各县(市)电价并价方案均悉。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并价方案的要求,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梅州市、兴宁市、梅县、蕉岭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平远县电价并价后各类用户电价分别按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附件八执行。
    二、上述方案,梅州市区从1999年9月1日,其它县(市)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执行电价与所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三、鉴于农网改造已展开,为有利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此次将农网改造还本付息适当摊入电价,梅州市及所属各县(市)平均征收标准均为1分/千瓦时(含税)。还本付息的收入专款专用。 
    四、希望你市通过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加快城乡同网同价,加强电价管理,努力降低农村电价。
    五、1999年底起,农村住宅到户电价最高限价为1元/千瓦时(含税)。
    六、本次并价后,请于2000年初报告1999年的并价实施情况,届时省将针对具体情况再予以调整。
    附件:

    1、梅州市电价价目表

 

用 电 分 类

电价

城市建设附加费

合计

一、大工业

(一)基本电价

变压器容量(元/KVA・月)

 

 

9

最大需量(元/KW・月)

 

 

13.5

(二)电度电价

1、省指定企业(优惠电量部分)

44.4

1.4

45.8

2、执行省网电电价电量

53.8

1.4

55.2

3、省属煤矿(优惠电量部分)

34.3

 

34.3

4、一般大工业

57.8

1.4

59.2

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度电价

1、省指定企业(优惠电量部分)

52.2

1.4

53.6

2、执行省网电电价电量

64.5

1.4

65.9

3、一般非工业、普通工业

68.5

1.4

69.9

三、商业电度电价

93.01

 

93.01

四、住宅电度电价

64.7

 

64.7

五、稻田排灌电度电价

38.2

 

38.2

六、趸售县电度电价

55.41

 

55.41

七、到村一级台变电度电价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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