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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复云南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信息来源: 时间:2005-08-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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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云南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七日     财综字[1999]16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重新审批保留过去已经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征求意见的函》(云政函[1998]34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保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新技术推广应用)许可证工本费、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电影发行许可证工本费、电影放映许可证工本费、文物监管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图书报刊批发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图书报刊零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资料刊物准印证工本费、有线电视播放许可证工本费、录音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录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录像放映许可证工本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电视节目许可证工本费、音像资料片翻录证工本费、录像片播映证工本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工本费、采矿采石安全许可证工本费、爆破作业人员证照工本费、云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工本费、云南省保安器械(器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云南省保安器械(器材)销售许可证工本费、云南省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工本费、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等级战斗员证工本费、消防产品特许证工本费、灭火器材维修许可证工本费、专职消防队合格证工本费、消防工程安装许可证工本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工本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消防安全许可证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购买储存消防安全许可证费、税务磁卡工本费、房屋契证工本费、木材购销合同工本费、森林更新补偿费(云南松、云岭松)、木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起重机械使用许可证收费、电梯使用许可证收费、《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工本费、劳动鉴定(工伤)费、劳动管理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证书工本费、维修技术合格证工本费、维修级别标志牌工本费、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关键岗位持证上岗考务费、混凝土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发证收费、送贮(处)放射性废物废放射源收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临时境字号牌费、特种车使用证费、入城通行证工本费、摩托车准行证费、超限运输许可证费、机动车检测费、卫星地面接收设备改造费、盐业批发许可证工本费、食用盐零售许可证工本费、酒类生产许可证工本费、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酒类零售许可证工本费、统计人员岗位资格证工本费、统计人员岗位资格证考务费。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你省收取的货运动植物检疫及其产品检疫费、转口贸易动植物检疫费,不作为新的收费项目,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农作物新品种审定费,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8]160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你省收取的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认可证审查发证收费、起重机械安装及维修安全认可证审查发证收费,分别改为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认可证工本费、起重机械安装维修安全认可证工本费,并由你省物价、财政部门重新严格核定收费标准。
    二、你省收取的市场登记工本费、市场登记公告费、云南省录音内部资料复录许可证工本费、云南省录像内部资料复录许可证工本费、云南省录像内部资料准录证工本费、有线电视工程验收费、保安服装管理费、消防安全合格证鉴定费、消防产品生产监制费、蜂场管理费、农村专项审计和委托审计收费、常规审计费、违规审计费、医院等级评审费、起重机械检验资格审查收费、电梯检验资格审查收费、厂内机动车辆检验资格审查收费、避雷设备检验资格审查收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审查收费、劳动条件分级检测资格审查发证费、《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工本费、劳动执法年审合格证工本费、工人实际操作技能鉴定(考核)收费、工人技术业务理论鉴定(考核)费、企业(单位)招用工服务费、机动车转籍变更手续费、机动车新车登记费、肇事机动车技术检验鉴定费、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费、车辆喷字(号牌放大、单位名称、载质量)成本费、道路运输证工本费、营运证工本费、临时营运证工本费、公路客运线路标志牌工本费、夜行班车线路标牌工本费、汽车维修合同工本费、临时客运标志牌工本费、营运性驾驶员上岗证工本费、缴讫证证照费、免费证证照费、养路费减免申请书工本费、公路养路费缴费册工本费、关键岗位合格证书费、环保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费、药品零售企业绿十字灯箱制作工本费、有色金属矿产品办理出省运输许可证工本费、散装水泥保证金、批准设置停车场许可证费、机动车改装(改色、改型)及报废检验费、联办机动车检测线管理费、机动车新产品鉴定申报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技术安全检测费、在滇单位安装技术安全防范设备安装维修费、在滇单位委托进行场所技术安全检查安检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宜由企业负担,应停止执行;你省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也属于不合理收费,但考虑到你省实际情况,可实行限期取消,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上述收费停止执行后,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你省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
    三、你省收取的城市规划管理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12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取消。
    四、你省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利用人防通信收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测试费、有线电视工程测试费、农作物种子参试费及品种参试费、农业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房屋评估费、房屋纠纷调解费、房屋产籍资料查档费、建筑工程招投标手续费、价格成本服务收费、引进项目前期工作服务费和咨询代理服务费,应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并依法征税。
    五、请你省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
    六、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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