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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执行国Ⅲ排放标准车用汽、柴油价格问题的批复

信息来源: 时间:2007-04-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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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深圳市执行国Ⅲ排放标准车用汽、柴油价格问题的批复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粤价[2007]57号

深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深圳市满足国Ⅲ排放标准车用燃油价格问题的请示》(深价〔2007〕5号)悉。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将满足“国Ⅲ排放标准”、符合《含清净剂车用汽油技术规范》(SZJG12―2007)和《含清净剂车用柴油技术规范》(SZJG13―2007)的汽、柴油(以下简称“深国Ⅲ”汽、柴油)标准品零售基准价在现行高标准清洁汽、柴油零售基准价基础上每吨分别提高210元和190元,具体销售价格见附表。
    二、执行新的质量技术规范和价格政策后,你市现行汽、柴油零售价格之外加收清净剂费用的政策停止执行。
    三、以上价格和有关政策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四、请你局认真做好新标准汽、柴油价格调整的准备及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社会稳定。同时要将“深国Ⅲ”汽、柴油的质量技术规范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对油品质量的监督。
    五、执行情况及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附表:深圳市“深国Ⅲ”汽、柴油销售价格表

深圳市“深国Ⅲ”汽、柴油销售价格表
(自2007年4月1日零时起执行)

 

批发价

零售基准价

零售

下限价

零售

上限价

/

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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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国Ⅲ”90号汽油

5905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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