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深圳市执行国Ⅲ排放标准车用汽、柴油价格问题的批复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粤价[2007]57号
深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深圳市满足国Ⅲ排放标准车用燃油价格问题的请示》(深价〔2007〕5号)悉。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将满足“国Ⅲ排放标准”、符合《含清净剂车用汽油技术规范》(SZJG12―2007)和《含清净剂车用柴油技术规范》(SZJG13―2007)的汽、柴油(以下简称“深国Ⅲ”汽、柴油)标准品零售基准价在现行高标准清洁汽、柴油零售基准价基础上每吨分别提高210元和190元,具体销售价格见附表。
二、执行新的质量技术规范和价格政策后,你市现行汽、柴油零售价格之外加收清净剂费用的政策停止执行。
三、以上价格和有关政策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四、请你局认真做好新标准汽、柴油价格调整的准备及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社会稳定。同时要将“深国Ⅲ”汽、柴油的质量技术规范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对油品质量的监督。
五、执行情况及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附表:深圳市“深国Ⅲ”汽、柴油销售价格表
深圳市“深国Ⅲ”汽、柴油销售价格表
(自2007年4月1日零时起执行)
品 名 |
批发价 |
零售基准价 |
零售 下限价 |
零售 上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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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吨 |
元/吨 |
元/升 |
元/升 |
元/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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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Ⅲ”90号汽油 |
5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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