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从化市9家水泥企业执行差别电价问题的批复
广州市物价局、经贸委,广东电网公司:
广州市物价局报来《关于更正<广东省限制类、淘汰类高耗能企业名单>的再请示》(穗价〔2008〕362号)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经核查,广州从化市龙角水泥厂、广州华洋水泥有限公司、从化市棋杆第二水泥厂、广州市从化棋杆水泥厂有限公司、从化市龙潭水泥厂、广州市丰灵水泥有限公司(即从化善合水泥厂有限公司)、广州市强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粤海水泥厂有限公司和广州市从化鳌头水泥厂等9家水泥企业是采用机立窑或普通旋窑生产水泥的企业,这9家企业均在2003年获取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属2004年5月1日前建设的水泥企业,不属于国家《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确定的水泥限制类执行差别电价范围。
二、广东电网公司应退还上述9家水泥企业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执行差别电价多缴的电费。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上述9家水泥企业仍用机立窑生产水泥的,其用电价格执行省物价局、经贸易委《关于进一步加大水泥行业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408号)。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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