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对平远县粤东铸钢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批复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粤价〔2009〕280号
梅州市物价局、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广东电网公司:
梅州市物价局、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报来《关于平远县粤东铸钢实业有限公司用电价格问题的请示》(梅市价〔2009〕112号)收悉。经核实,平远县粤东铸钢实业有限公司属机械铸造企业,不列入实行差别电价的8大高耗能行业。同意取消粤价〔2007〕253号文对平远县粤东铸钢实业有限公司实行差别电价的规定,其用电价格按当地正常分类电价执行。此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