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
《申请核定制作居民身份证加急费标准的函》(粤公(治)字[1994]611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复函([94]财综字第80号)规定,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复如下:
一、公安部门为方便居民急需,保证在七天内制发居民身份证给居民使用的,可收取办理居民身份证急件工本费,一般地区的,每证60元;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每证80元。收取急件工本费后,不能另外收取加急管理费、补领证费或其他费用。
二、办理居民身份证急件应从居民本人自愿为原则,严格控制范围,一般仅限于办理公证、升学、就业、外出等权益事务,在法定的申领时间内不能领到证件而确实急需证件的。发证时间超过七天的,不能按急件收取急件工本费。对不要求加急制作的,公安部门必须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制发给居民使用。
三、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收据。此项收费应与办理普通居民身份证收费一并纳入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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