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粤价函[1996]385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调整医疗事故鉴定费的函》(粤卫函[1996]35号)悉。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调整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具体为:省级鉴定每例1800元,地市级鉴定每例1200元,县(区)级鉴定每例600元。各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后,不能另外收取其他附加费用。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政府指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及对有争议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进行复议或调解不收费,对贫困山区和生活困难户应给予适当减免。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收据,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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