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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复函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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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       粤价函[1999]197号

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请求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函》(粤国税函[1998]482号)悉。 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国家规定的到省收费标准逐级(省、市、县)各加15%(其中运杂费等占5%、损耗和仓储等费用占10%)的差率统一核定各级国税部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表。各市属分局及区级局执行市级收费标准,各县属分局(所)执行县级收费标准。市属分局及区级局、县属分局(所)所需费用分别由市、县局调剂解决。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领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上述规定从1999年5月20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审计厅、物价检查所,各市、 县(区)物价局。 主办:收费管理一处 电话:83134155 (共印190份)

    附表:

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

品 名 手写中英文四联   手写中英文七联 电脑中文四联 电脑中文七联 文四联 文七联
 单 位 元/本 元/本 元/本 元/本  元/份  元/份
国家规定标准 9.93 14.78 10.27 15.02 1.36 1.93
 省级收费标准 11.42 17.00 11.81 17.27  1.56  2.22
市级收费标准 13.20 19.60 13.60 19.90 1.80 2.60

县级收费标准

15.10  22.50  15.70 22.90 2.10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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