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 粤价函[1999]197号
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请求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函》(粤国税函[1998]482号)悉。 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国家规定的到省收费标准逐级(省、市、县)各加15%(其中运杂费等占5%、损耗和仓储等费用占10%)的差率统一核定各级国税部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表。各市属分局及区级局执行市级收费标准,各县属分局(所)执行县级收费标准。市属分局及区级局、县属分局(所)所需费用分别由市、县局调剂解决。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领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上述规定从1999年5月20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审计厅、物价检查所,各市、 县(区)物价局。 主办:收费管理一处 电话:83134155 (共印190份)
附表:
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
品 名 | 手写中英文四联 | 手写中英文七联 | 电脑中文四联 | 电脑中文七联 | 文四联 | 文七联 |
单 位 | 元/本 | 元/本 | 元/本 | 元/本 | 元/份 | 元/份 |
国家规定标准 | 9.93 | 14.78 | 10.27 | 15.02 | 1.36 | 1.93 |
省级收费标准 | 11.42 | 17.00 | 11.81 | 17.27 | 1.56 | 2.22 |
市级收费标准 | 13.20 | 19.60 | 13.60 | 19.90 | 1.80 | 2.60 |
县级收费标准 |
15.10 | 22.50 | 15.70 | 22.90 | 2.10 | 2.90 |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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