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广州分公司、中国石化茂名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液化气出厂价格的报告》(中国石化广州〔2001〕财35号)和《关于调整计划内民用液化气出厂价格的请示》(茂炼化股函字〔2001〕2 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成品油作价原则和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成品油出厂价格的通知》(计电(98)53号,98年6月4日发文)规定:“液化气出厂价格按以下原则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制定:计划内民用液化气出厂价格按供军队、国家储备的90号汽油价格0.85-0.95确定,在3 年内逐步到位,实现与汽油的合理比价。”
依照以上有关规定,你公司可以将计划内民用液化气出厂价格调整为2640元/吨,但由于近期民用液化气价格受市场影响大,你公司可以在不超过2640元/吨内,根据市场变化调整计划内民用液化气出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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