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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费问题的复函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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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六月六日           粤价函[2000]220号

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请求审定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函》(粤农函[1999]217号)悉。经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经省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各级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接受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等的委托,对农作物种子质量进行检验(含仲裁检验),可收取检验费。检验费分为委托检验费和仲裁检验费,其中委托检验费由委托单位或个人支付;仲裁检验费由申诉方预交,处理终结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分担。委托检验费和仲裁检验费的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2。
    二、上述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规定自2000年6月20日起执行。
附件:
    1、农作物种子质量室内检验收费标准
    2、农作物种子纯度田间小区种植鉴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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