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东北电网峰谷电价问题的复函
一九九八年四月五日 计价管〔1998〕552号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吉化集团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恳请解决抚顺铝厂峰谷平实行“八、八、八”分时电价问题的请示》(中色财字〔1997〕0410号)、吉化集团公司《关于吉化公司不再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请示》(吉化生字〔1997〕第22号)均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鉴于抚顺铝厂和吉化公司化肥厂生产用电负荷率高达96%,执行现行东北电网峰谷电价办法后,电费支出有所增加,因此,为了减轻企业负担,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意两厂自1998年1月1日起峰谷时段划分暂按高峰、低谷、平段各8小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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