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供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000 年八月十一日 计办价格[2000]605号
广东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供电工程收取贴费问题的请示》(粤价[2000]1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国家计委《关于11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计投资[1993]116号)第102款规定:"如用户单独(或共同)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者,应按本规定第202款第4栏执行"。其中"用户单独(或共同)自建本级电压外部工程"是指由某一个用户单独筹资建设或多个用户共同筹资建设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因此,广东省电力局制定的《11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实施细则》中第5条的规定与此并无矛盾。
二、用户自筹资金架设由用户专用变压器到电网中本级受电电压等级公用供电干线的电线或电缆,应按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相应受电电压等级贴费标准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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