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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联通广东分公司互联网业务资费标准的复函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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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中国联通广东分公司互联网业务资费标准的复函
二○○○年九月七日     粤价函[2000]338号

中国联通广东分公司:
    《关于中国联通广东分公司上网业务服务资费标准的报告》(联通粤字[2000]122号)悉。根据国家有关国际互联网资费规定,经研究,现就你公司互联网业务资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普通电话拨号及ISDN拨号上网资费
    (一)开户费每户100元,在开户时一次性收取。
    (二)网络使用费(基本费)。用户在归属地上网,基本费3.60元/小时,用户在异地漫游上网,基本费4元/小时。
    (三)月累计使用时间尾数不足1小时部分,以分钟为单位按实际使用时间计费,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算。
    (四)普通拨号上网“包月限时”资费标准见附表。
    二、上网卡资费
用户使用上网卡在归属地通过电话拨号上网,基本费为3.2元/小时,在异地漫游上网基本费为3.6元/小时。
    三、普通电话拨号和使用上网卡上网的通信费按现行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通话费标准减半收取;ISDN拨号上网的通信费按现行ISDN资费标准减半收取,如果ISDN用户采用其他电信运营商的电路,则按其收费标准执行。普通电话拨号、ISDN拨号及使用上网卡上网的网络使用费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0:00时至24:00时,非假日23:00时至次日8:00时减半收取。
以上资费标准自你公司开通互联网业务之日起执行。
    附:

普通拨号上网“包月限时”资费标准表

用户包月费用(元)

免费上网时间(小时)

备注

50

17

用户超出免费上网时间后的基本费按照普通电话拨号上网资费标准计收

100

40

150

66

200

100

300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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