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南海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日 粤价函[1998]210号
南海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物业管理收费的请示》(南价[1998]19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为规范全省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你市各类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应按我局粤价[1997]24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对以外销房为主或以高收入家庭住户为主,且物业管理明显实行优质服务,并带电梯的高尚住宅小区的收费标准,主要应按优质优价并与住户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核定。
三、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优良,被评为全国或省示范(优秀)小区的,其服务收费标准可参照我局粤价[1997]64号文中的有关规定适当上浮,以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四、对个别普通多层住宅小区,如建筑、设计、装修标准较高,绿化率较大,有较多的美化、观赏、装饰的公共服务设施(如有造型优美别致的多喷头喷泉等),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明显优质,其收费标准中又包含了防盗门维修保养、代收代缴水电费、上门收垃圾及公共水电分摊部分等内容,即实行综合全包服务费标准的,可在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40元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和合理的成本费用适当提高,但增加幅度最高不得超过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0元。
五、收取综合全包服务费后,凡为小区多层住宅住(用)户提供的公共性服务项目均不得另行收费。
六、要指导物业公司认真加强管理,全面提高员工的素质,努力降低各种费用,切实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便得到住户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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