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因私多次往返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签证和签注收费标准的复函
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 粤价函[1998]6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再次请求为多次往返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签证和签注收费标准立项的函》(粤公函字[1997]342号)悉。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收取因私多次往返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签证、签注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收取签证、签注费后,各级公安部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管理。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0日起执行。
附:
因私多次往返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签证、签注收费标准表
金额:人民币元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注 |
半个月多次有效签证 | 证 | 150 | 含证件和相应签注及申请手续费 |
一个月多次有效签证 | 证 | 250 | |
三个月多次有效签证 | 证 | 450 | |
半年多次有效签证 | 证 | 650 | |
半个月多次有效签证 | 证 | 100 | 指在旧证上加签,含申请手续费 |
一个月多次有效签证 | 证 | 200 | |
三个月多次有效签证 | 证 | 400 | |
半年多次有效签证 | 证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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