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 业务公告

关于因私多次往返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签证和签注收费标准的复函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07 00:00:00
字体: [大] [中] [小]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因私多次往返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签证和签注收费标准的复函
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    粤价函[1998]6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再次请求为多次往返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签证和签注收费标准立项的函》(粤公函字[1997]342号)悉。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收取因私多次往返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签证、签注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收取签证、签注费后,各级公安部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管理。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0日起执行。
附:

 因私多次往返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签证、签注收费标准表

金额:人民币元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半个月多次有效签证 150 含证件和相应签注及申请手续费
一个月多次有效签证 250
三个月多次有效签证 450
半年多次有效签证 650
半个月多次有效签证 100 指在旧证上加签,含申请手续费
一个月多次有效签证 200
三个月多次有效签证 400
半年多次有效签证 600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