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福利房(房改房)为主的住宅物业管理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年六月六日 粤价函[2000]227号
广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解困房(经济适用房)、福利房(房改房)为主的住宅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请示》(穗价[2000]60号)收悉。经研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住宅小区或楼宇,可以按以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福利房(房改房)为主的住宅处理,其物业管理服务费可参照同类住宅管理服务费标准的70%收取:
一、经政府批准立项建设,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小区或楼宇(包括安居工程和解困小区)。
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的干部职工住房以及以合作方式建设并进行独立管理的住宅楼宇或小区。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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