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车物损失鉴定
及保险理赔等问题复函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粤公通字[1999]83号
各市、县公安局、物价局: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及保险理赔等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9]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抓好落实。自省公安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粤公通[1998]5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我省绝大多数地方能按照《通知》要求,迅速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不仅统一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程序,提高了交通事故结案率,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也有个别地方至今尚未开展这项工作,有的地方鉴定结论尚欠准确、合理,影响了公安机关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工作。对此,各地应引起高度重视,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要迅速、认真地开展起来。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现场勘察取证,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确保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合理。
二、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发行职责,在主持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时,应通知有利益关系的车主或司机到场,涉及车物保险的,要通知保险公司派人参加,并及时办理好车物损失鉴定委托手续;价格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要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输交通事故结案手续,以利于事故当事人向有关方面索赔。
三、建章立制,规范行为。各级价格事务所要尽快建立健全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机构,配备开燕尾服此项工作所必须的鉴定人员,持证上岗,使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工作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交通事故车物定损工作的监督和定损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或在车物损失价格估算中参杂人为因素的工作人员,要取消其参加定损工作的资格。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价格事务所报告。
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及保险理赔问题的复函》
(此件发至各市、县交警支队、大队、价格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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