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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的复函

信息来源:原广东价格网 时间:2003-10-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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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的复函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穗价函[1999]116号

广州城市用电服务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批复《广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的请示”(电城电[1999]03号)收悉。为规范我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的摊分办法,经研究,同意试行《广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请你司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注意收集用户意见,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

广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的摊分,保障居民的公共利益,根据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广州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区城市用电服务有限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应使用本办法对居民住宅公用电量进行摊分工作;公用电量由住宅业主或住户自行摊分的,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两类供电方式的住户;专用变压器供电用户(简称专变户)和公用变压器供电用户(简称公变户);本办法所摊分的居民公用电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差额电量、水泵用电量、电梯用电量、梯灯用电量。
    差额电量是指总表电度数与其属下分表之和的电度差,主要由变损、线损和表损等损耗电量构成。
    水泵用电量是指用加压供水或抽水入水池的二次供水,电力部门所设水泵表的抄表测量值。
    电梯用电量是指住户住宅专用电梯的耗用电量,并由电力部门装设电能表。
    梯灯用电量是指住宅公共楼道照明电器所耗用电量,并由电力部门装设电能表。
    第四条 公用电量摊分工作承担。
    (1)专变户和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公变户
    此类用户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其公共用电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电力部门的电费发票提供的公用电量并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的摊分公式进行摊分收费工作,按广州市物价局穗价[1997]52号文的规定收取服务费,电力部门有义务进行监督;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由业主自行分摊。
    (2)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公变户
    此类用户公用电量由城市用电服务公司分摊。其中差额电量按每户每月2千瓦时的标准收取,其它公用电量如物业管理公司、业主(或住户)要求自行分摊的,可交由其自行分摊。
    第五条 专变供电的住宅及公变供电有电梯的住宅,公用电量电费由物业公司(或开发商)统一缴交供电部门,逾期者由电力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条 摊分的公式
    1、差额电量分摊的方法
    (1)公变用户按穗经[1998]66号第五条的规定,按每户每月2千瓦时的标准由电力部门直接摊计。
    (2)专变用户按以下公式分摊:
    ①用户承担部分
    用户差额分摊电量= 用户用电量/总表后各分表电量和*总表与分表差额*入住率
    ②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承担部分
    总表与分表差额-用户差额分摊电量和
    ③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将①、②两部分电量电费统交电力部门。
    2、水泵用电分摊
    从使用水泵楼层开始,按用户数平均摊分。
    水泵用户分摊电量= 水泵电量/使用水泵楼层的用户户数
    3、电梯摊分方法
    电梯摊分按楼层系数法。
    按公安门牌号码,1~5层为第一段,系数为1,5~10层为第二系数为1.2,10~15层为第三段,系数为1.4,如此按5层为一段类推,每段系数按20%递增,即系数为1+(N-1)0.2,首层不使用电梯的用户不用分摊。
    ① 基本电量= 电梯电量/{一段户数×1+二段户数×1.2+三段户数×1.4+A+N段户数×[1+(n-1)×0.2]}
                            (1段)   (2段)     (3段)              (N段)
    ② 各段用户摊分电量=基本电量×[1+(n-1)×0.2] ×入住率
    ③ 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承担部分
    电梯电量-用户分摊电梯电量和
    ④ 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将②、③两部分电量电费统交电力部门。
    4、梯灯分摊
    按有安装梯灯的楼层用户数,平均分摊梯灯电量。
    梯灯分摊电量= 梯灯电量/已安装梯灯楼层用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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