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培训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粤价函[2002]187号
各市物价局,省经贸委:
现将《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培训等收费标准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530号)转发给你们,请自2002年6月1日起遵照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中介服务收费),并使用税票。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培训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计办价格[2002]530号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你厅《关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申请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国经贸厅贸易函〔2001〕63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培训等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拍卖师培训费(含讲课费、外地教师聘用费、教材费、场地租用费、其他杂费等)从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
二、拍卖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费按每人每天100元收取。从业人员报名考试费按每人80元收取。
三、拍卖师报名考试费(含试卷费、准考证费、阅卷费、考场租用费等)仍按每人每科80元收取。
四、拍卖师注册费仍按首次每人20元,再次(每年一次)每人10元收取。
五、拍卖师执行资格证书工本费仍按每证10元收取。
六、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国家计委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税务票据。
七、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行执行。原《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关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培训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司收费函〔1998〕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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