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 粤价函[2004]409号
省气象局:
《关于防雷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期满要求正式颁布施行的请示》(粤气〔2004〕116号)悉。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有关规定及一年来试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省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1。考虑到村镇新建建筑物大部分为村镇居(农)民自用住宅,其防雷设施检测收费标准从低安排,具体见附件2。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检测项目、程序和收费计算办法见附件3。上述附件所列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我省具有防雷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可在不超过上述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视检测工作的难易程度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制定具体的检测收费标准。为避免出现恶性竞争,最低收费标准不宜低于检测服务成本。
二、根据《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第十条规定,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除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以外,其余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年检测一次。防雷检测机构按规定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具体检测项目见附件4、5。
三、凡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设施,整改后需重新复检,复检次数不超过二次的不另行收费。经过二次复检仍不合格,需进行第三次及以上次数复检的,每次收费标准均按复检内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四、对超出检测机构所在地半径20公里外的检测点,可在每增加1公里最高不超过2元的标准内,与用户协商收取适当交通费补偿,但对村镇居(农)民自用住宅、军队、教育、非营利性医院、福利院、老人院等建筑物防雷设施的检测除外。
五、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具有防雷设施检测服务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委托人指定检测服务单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六、防雷检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我局粤价〔2003〕175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广东省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2.村镇新建建筑物(单体民用住宅)防雷设施检测收费标准表
3.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检测项目、程序和收费计算办法
4.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设施定期检测项目表
5.信息系统机房雷击电磁脉冲防护定期检测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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