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公司利用小区公共地方划定车位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粤价函[2007]378号
江门市物价局:
《关于物业管理小区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江价〔2007〕110号)悉。根据《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1〕109号)第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利用小区公共地方划定的车位作为停车场地,应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相应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资格后,价格主管部门才能按规定批准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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