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 业务公告

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部分案件诉讼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信息来源: 时间:2008-08-11 00:00:00
字体: [大] [中] [小]

二○○八年二月五日      粤价函〔2008〕45号

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商请制定部分案件诉讼费和申请费具体交纳标准的函》(粤高法函〔2007〕52号)悉。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81号令)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二)、(三)、(六)项案件诉讼费具体交纳标准为:
    (一)非财产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三)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二、其他诉讼费收费标准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481号令)规定执行。
    三、以上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诉讼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