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八年二月五日 粤价函〔2008〕45号
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商请制定部分案件诉讼费和申请费具体交纳标准的函》(粤高法函〔2007〕52号)悉。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81号令)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二)、(三)、(六)项案件诉讼费具体交纳标准为:
(一)非财产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三)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二、其他诉讼费收费标准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481号令)规定执行。
三、以上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诉讼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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