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中山市鹰唛食品有限公司调整食用油产品出厂价格的复函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粤价函[2008]161号
中山市鹰唛食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价格调整申请书》收悉。经审核,并考虑当前市场状况,同意你公司生产的花生油各规格产品出厂价格提高幅度一律不得超过2%,调和油、粟米油各规格产品出厂价格提高幅度一律不得超过10%。具体品种、规格的出厂价格,由你公司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经营状况在提价幅度内合理制定。请你公司在新价格执行当天将所有品种规格的产品出厂价格和实际执行日期,报我局(市场监管处)备案。
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凡需提高食用植物油出厂价格,必须按我局粤价〔2008〕16号文规定向我局申报。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