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揭阳市市场物业总站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粤价函〔2009〕865号
揭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物业总站收费问题的请示》(揭市价〔2009〕88号)悉。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粤价〔2003〕28号)规定,我局已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清洁卫生费政策,因此,市场物业总站是否作为市场清洁卫生费的收费主体问题,由你市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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