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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继续教育及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1-09-19 17: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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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一年九月十九日  粤价函〔2001〕417号

省教育厅:

  《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中小学校长培训收费标准的函》粤教继〔2001〕7号)及《关于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收费标准的函》(粤教继〔2001〕6号)均悉。根据粤办发〔1998〕1号文的规定,经研究,有关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小学校长培训和非师范教育毕业的教师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小学校长培训和非师范毕业教师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只能收取培训费(学费)和教材资料费。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培训费(学费)的标准如下: 

  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计算机全员培训每人生课时最高不超过3元;高及中学教师(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各类培训每人每课时最高不超过3元;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各类理论培训每人每课时最高不超过3元,技能培训每人每课时最高不超过4元。

  2、中小学校长培训每人每课时最高不超过4元。

  3、高一层次学历进修的学费按所在院校同一专业在校大学生的收费标准缴费。

  4、非师范毕业教师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学费每人每课时最高不超过3元。 

  各市物价局可在上述收费标准范围内核定当地的具体收费标准。

  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小学校长培训和非师范教育毕业的教师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

  以上规定自2000年9月30日起开始执行。请培训单位到所在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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