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收污水处理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1〕468号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揭阳市物价局:
《关于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征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揭市价〔2011〕51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20号)和《广东省定价目录》有关规定,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若由事业单位负责运营并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应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如该开发区污水处理由依法纳税、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负责运营,并直接向污水排放者收取污水处理费用的,其污水处理价格则由你局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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