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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信息来源: 时间:2011-04-29 16: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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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11〕420号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省质监局:
    《关于申请重新核准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粤质监财函〔2011〕245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取消组织机构年检资料录入费,其余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标准信息服务收费按中介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委托双方应以自愿为原则签订委托协议。
    三、收费单位应在营业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供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由你局重新申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附件:

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标准信息提供费
2
复印加收0.5元/页,打印加收1元/页,传真加收6元/页,纸张为A4纸
标准信息查阅费
30
提供标准信息、文本查阅
标准查新费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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