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农村自来水价格定价权限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1〕307号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东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农村自来水价格定价权限问题的请示》(东价〔2011〕14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为加快实现东莞市全市一张网供水和城乡供水同网同价,更好地维护农村自来水供用水双方权益,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关于对自来水销售价格及相关费用由各市、县实行政府定价的规定,你局可对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各种所有制形式自来水的价格,包括农村自来水的价格纳入政府定价范畴,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报东莞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抄 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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