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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的复函

信息来源: 时间:2011-03-24 17: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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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的复函
 
粤价函〔2011〕260号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省版权局:
    《关于申请核批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问题的函》(粤权函〔2011〕6号)收悉。你局信息中心按照《关于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粤价函〔2010〕121号)有关规定试行一年来, 对我省作品著作权登记工作和保护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促进作用。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局信息中心在开展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工作时,继续按粤价函〔2010〕121号文有关规定要求执行。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止,有效期满前两个月,请你局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报我局核批。

                     
抄  送: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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