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银行收取跨行取款等手续费的明码标价政策界定的复函
粤价函〔2011〕1023号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广州市物价局:
《关于银行收取跨行取款手续费的明码标价政策界定的请示》(穗价〔2011〕174)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现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3号)只对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的明码标价作了规定。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提供服务的银行在经营场所(营业厅)醒目位置公布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可认定其已经作了明码标价。
抄 送: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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