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省级产业转移园收费优惠政策的复函
粤价函〔2011〕1021号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汕头市工业经济带开发建设办公室:
《关于要求落实省级产业转移园有关优惠政策的请示》(汕工办〔2011〕21号)悉。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和省财政厅在联合下发的《关于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免缴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09〕151号)中已明确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产业转移园,园内企业享有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各地要坚决执行。你市反映省级产业转移园区企业在建设报建时遇到当地有关部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要求协调解决。
抄 送: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府办公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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