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
关于医用胶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粤价函〔2011〕936号
茂名市物价局、卫生局:
《关于明确医用胶收费问题的请示》(茂价〔2011〕116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注册为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类的医用胶,其功能及用途与《医疗服务价格》手术治疗说明中的“医学胶”相一致,等同于“医学胶”为手术治疗的“除外内容”。
此复。
抄 送: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州军区联勤部,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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