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关于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工本费问题的复函
二○○八年五月四日 粤价函〔2008〕248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制作收费标准的函》(粤建办函〔2007〕130号)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46号)以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属下的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按实际制作成本加不超过10%的差率收取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工本费。
二、请通知收费单位到省物价局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抄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省人大办公厅,省府办公厅,省审计厅,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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