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关于同意收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考务费的复函
粤价函〔2013〕12号 2012年1月4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申请核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人社函〔2012〕1061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向委托其命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试题并进行阅卷的单位收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务费(不含试卷印制、组织考试等费用),收费标准为每人45元,报考人数不足120人的,按120人收费。
二、上述有关收费规定试行至2013年11月30日止,请你厅于试行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报收费标准。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财税局,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省人大办公厅,省府办公厅,省监察厅、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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