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交通厅
关于深圳南光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粤费〔2008〕1号
深圳市物价局、交通局: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转报深圳南光高速公路进出口车辆通行费标准的请示》(深交〔2007〕1039号)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2008〕8号复函,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深圳南光高速公路交工验收通车后,收费车型统一按车辆轴(轮)数及车头高度等物理参数进行分类,各类车的收费系数见附件1;车辆通行费标准为0.6元/标准车公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2。
二、深圳南光高速公路各收费站收费设施须经验收符合省联网收费技术要求后,方可收费。
三、深圳南光高速公路各收费站每年收费报表及车流量情况须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物价局、交通厅,并接受省物价、财政、审计和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年审。
四、请通知经营单位到省物价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
附件:1. 深圳南光高速公路收费车辆车型分类标准及收费系数表
2. 深圳南光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
车辆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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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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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车 型 车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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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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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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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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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头高度(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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轴距(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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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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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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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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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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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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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委管局/直属单位
省直单位
地市发改局(委)
国家及省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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