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关于惠州市博罗县东骏水泥有限公司等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问题的批复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粤价〔2011〕96号
惠州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广东电网公司:
惠州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报来《关于对博罗县东骏水泥有限公司取消差别电价的请示》(惠价〔2011〕24号)、《关于对惠阳区新白云水泥有限公司取消差别电价的请示》(惠价〔2011〕25号)、《关于对龙门县平陵水泥厂转产碳酸钙取消差别电价的请示》(惠价〔2011〕26号)、《关于对龙门县龙江水泥厂取消差别电价的请示》(惠价〔2011〕27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经核实,博罗县东骏水泥有限公司和惠阳区新白云水泥有限公司(惠阳市白云水泥厂)已拆除了机立窑等所有的落后水泥产能设备,同意取消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大水泥行业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408号文)对这两家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的规定,其用电价格按当地正常分类电价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关于公布2009年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现场核查结果的通知》(粤经信材料〔2010〕715号)公布,龙门县平陵水泥厂和龙门县龙江水泥厂已拆除了机立窑等落后水泥设备,同意取消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大水泥行业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408号文)对这两家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的规定,其用电价格按当地正常分类电价执行,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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