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沙角B电厂2号等机组脱硝电价的批复
粤价〔2013〕174号 2013年7月30日
广东电网公司,省粤电集团有限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深沙角B电力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深沙角B电力有限公司报来《关于申请沙角B电厂2号机组脱硝电价的请示》(深广深〔2013〕34号),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报来《关于核定湛江电力公司2号机组脱硝电价的请示》(粤电经营〔2013〕31号)均悉。经审核,沙角B电厂2号机组、湛江电厂2号机组的脱硝工程均通过省环保厅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根据我局《关于提高燃煤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粤价〔2011〕283号)规定,同意上述电厂的上网电价在原基础上增加0.8分/千瓦时(含税)的脱硝电价。根据通过现场验收的时间,上述规定沙角B电厂2号机组自2013年5月20日起执行,湛江电厂2号机组自2013年3月26日起执行。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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