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岭南通”IC卡发行费用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价〔2014〕36号 2014年2月10日
广东岭南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核定岭南通卡发行费用及跨区交易服务费用的请示》(岭南通发〔2013〕85号)悉。根据《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的有关规定及《全省公交一卡通实施方案》要求,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方便群众出行及控制发行费用,同意你公司及各地市交通卡运营商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的“岭南通”IC卡按以下标准收取费用:
(一)普通卡:始发卡向用户收取押金,标准为20元/张;需要办理始发卡退卡手续的,用户可凭卡办理押金全额退还手续,不得收取退卡手续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按15元/张向用户收取工本费。
(二)特种卡:对老年人、学生等特殊群体办理具有身份识别等功能而无法回收二次使用的特种卡,各地可按每张不高于15元的标准收取工本费。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报我局备案。
二、你公司与港澳地区合作在我省境内推广使用的“岭南通·八达通”、“岭南通·澳门通”双币卡,以及因适应市场需求所发行的个性卡、纪念卡等,由你公司依法自主制定销售价格,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三、同意你公司按照《全省公交一卡通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各地市交通卡运营商提供跨区交易清算服务并收取费用,清算服务费按跨区交易实扣清算金额的1.5%计算。
清算服务费率标准执行有效期为一年,请在期满前两个月内将清算服务成本及有关情况报我局审定。
四、你公司推广使用“岭南通”IC卡应遵循“自愿申请、退卡自由”的原则。不得强行规定用户选择IC卡类别;不得借发行个性卡、纪念卡之名变相提高“岭南通”IC卡价格,增加用户负担;不得采用出租、折旧等形式变相抵扣用户的IC卡押金,所收取的押金严格按照《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粤价〔2003〕286号)进行管理。
以上规定自2014年2月15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交通运输厅,各地市“岭南通”IC卡运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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