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关于东源县石马辉科水泥粉磨有限公司等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问题的批复
粤价〔2013〕182号 2013年8月5日
河源、梅州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广东电网公司:
河源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报来《关于取消东源县石马辉科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差别电价的请示》(河价〔2013〕57号)、《关于要求取消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执行差别电价的请示》(河价〔2013〕55号),梅州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报来《关于要求取消梅县白渡水泥一厂差别电价的请示》(梅市价〔2013〕71号)均悉。经核实,东源县石马辉科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原东源县石马水泥厂),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和梅县白渡水泥一厂均已拆除了所有落后水泥产能设备,同意取消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大水泥行业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408号文)对这3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