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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信息来源:收费管理处 时间:2014-09-25 1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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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2014〕60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民政局,省直、中央驻粤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08〕13号)等文件要求,为解决当前社会团体在收费、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推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严格落实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粤发〔2006〕2号)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08〕13号)精神。社会团体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浮动,不得强制收取会费;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社会团体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中,对垄断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社会团体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社会团体收费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不得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合,应使用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

  二、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范围。包括社会团体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重点清理整顿规范以下收费行为:

  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

  2、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并收取会费的;

  3、利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制定所谓行业价格收费行为,不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收取高额会员费的;

  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

  5、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强制组织培训、评比、考察、赞助、捐赠、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

  6、不执行国家和省已出台的收费减免政策,不按规定项目、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市、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负责所辖区域和本系统的清理整顿工作,为确保清理整顿效果,清理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自清阶段(10月底前完成)。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对本辖区本部门的社会团体进行摸底调查,查清收费的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研究分析解决收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取消、调整和保留的意见建议。

  2、集中审核阶段(11月20日前完成)。各地价格、民政部门结合职责分工对社会团体的服务范围及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省直、中央驻粤单位社会团体的收费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审核。

  3、检查验收阶段(12月10日前完成)。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对社会团体收费的监督检查,督导清理整顿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严肃查处各种违规收费行为。民政部门要将此次检查结果作为社会团体年检的重要依据,对存在问题的社会团体依法督导整改。

  四、相关要求。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区各部门清理整顿工作总结及社会团体收费情况统计表及电子版于12月20日前分别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电子信箱:sfgwsfc@163.com。

 

  附件:1.广东省社会团体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

  附件:2.广东省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统计表

  附件:3.广东省社会团体其它收费情况统计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民政厅

  2014年9月19日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李钰伟,电话:020-83134558;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一处王芳,电话:020-83192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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