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4 〕3455号
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南海发电一厂1号机组等一批燃煤发电机组的除尘设施和脱硝设施已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其环保电价问题批复如下:
一、南海发电一厂1号机组等一批燃煤发电机组的脱硝工程均已通过环境保护部门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意这些机组的上网电价在原基础上增加1分/千瓦时(含税,下同)的脱硝电价,具体机组名单及执行时间见附件1。
二、华厦阳西电厂一期工程3、4号机组等一批燃煤发电机组的除尘设施已经通过了有关环保部门的验收,烟尘排放浓度符合相关要求。同意这些机组的上网电价在原基础上增加0.2分/千瓦时的除尘电价,具体机组名单及执行时间见附件2。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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