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08〕423号
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联〔2008〕789号)悉。根据你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经研究,同意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非现金结算的结算服务费按结算额的2%计收。
二、现金结算的结算服务费按超额累减的方式计收,年结算额3亿元(含3亿元)以下部分按1%计收,3亿元以上至6亿元(含6亿元)部分按0.75%计收,6亿元以上至10亿元(含10亿元)部分按0.5%计收,10亿元以上部分按0.25%计收。
上述收费标准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满后,再根据你公司的运营情况重新确定收费标准。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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