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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贯彻实施工作的函

信息来源:对外开放处 时间:2020-07-15 10: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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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开放函〔2020〕1240号

省直有关单位,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第32号令)、《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第33号令)(以下简称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已于2020年6月23日颁布,将于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2019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同步废止。为扎实有序做好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重要意义

  发布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全面开放的重要举措,是《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推进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最新配套文件,展示了我国坚定不移支持经济全球化和跨国投资的决心,对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以更高水平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负面清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

  (一)加强学习培训。要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相关岗位特别是重点面向外国投资者服务的办事岗位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促进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具体规定与工作实践有机结合,提高业务人员依法履职能力,确保负面清单得到严格执行。

  (二)开展宣传解读。支持各部门充分运用门户网站、审批服务平台等加强宣传、解读,重点宣传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特点及进一步放开的领域,让社会各界特别是外国投资者更全面了解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各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时,要切实做好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有关规定解读工作。

  三、全面落实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一)开展清理自查。要全面清理本部门本系统在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对外资单独设置的准入限制,确保负面清单之外给予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

  (二)细化工作规范。要依照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梳理公布本部门有关审批事项的管理权限、审批流程、办理条件等,提升政策透明度和执行效率。

  (三)完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等相关事项。同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负面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情形应依法予以处理。

  各部门贯彻实施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有关工作情况,请于8月10日前书面反馈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商务厅 

2020年7月13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发展改革委 欧  锴,83138712;

  省商务厅     吴丽莹,3882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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