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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经省政府同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信息来源:本网原创稿 时间:2016-10-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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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

经省政府同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为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完善收费管理政策,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等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对收费管理政策进行了清理,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报省政府批准,现决定废止部分经省政府同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废止《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4〕287号)等18份规范性文件(见附件)。

  二、废止的文件自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作为收费管理依据。各地有关部门应对依据本通告废止文件制定的收费政策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修改。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10月18日

 

附件:

废止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号

发文部门

1

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价〔2012〕47号

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2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粤价〔2000〕231号

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3

关于我省高校师范、农林、航海、民族专业收取杂费问题的通知

粤价〔1999〕193号

原省物价局、原省高等教育厅、省财政厅、原省计划委员会

4

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

粤价〔2004〕287号

原省物价局

5

关于重新颁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1998〕74号

原省物价局、原省高等教育厅、省教育厅、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

6

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

粤价〔2003〕161号

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7

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

粤价〔2002〕221号

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8

关于高教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粤价〔1996〕62号

原省物价局

9

关于列补高教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1997〕275号

原省物价局

10

关于收取考试费等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1998〕327号

原省物价局

11

关于调整高中毕业会考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1999〕337号

原省物价局

12

关于自学考试等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0〕277号

原省物价局

13

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2〕37号

原省物价局

14

关于普通与成人高考考试等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0〕122号

原省物价局

15

关于成人本科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考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4〕460号

原省物价局

16

关于调整艺术等专业术科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5〕236号

原省物价局

17

关于中考和高中毕业会考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1998〕395号

原省物价局

18

关于收取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费的复函

粤价函〔2004〕319号

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