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8〕1659号
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申请调整我省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卫函〔2017〕23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05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医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考试收费包括考试费和考务费。
(一)考试费标准。实践技能考试不区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临床类均为160元/人,口腔类均为260元/人,公共卫生类均为255元/人,中医类均为185元/人;医学综合笔试不区分类别,执业医师均为144元/人,执业助理医师均为72元/人。
(二)考务费标准。根据《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关于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公告》(国医考发〔2016〕88号)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中医类)考务费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认证〔2017〕9号)规定,实践技能考试不区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临床类、口腔类、公共卫生类和中医类均为19元/人;医学综合笔试不区分类别,执业医师均为56元/人,执业助理医师均为28元/人。
二、对实践技能考试不合格的考生,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考试的收费单位)不得向其收取医学综合笔试考务费和考试费。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除向考生收取考试费和上缴国家考务费之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考试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负责具体组织考试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须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组织考试情况,包括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试费收入、财政拨款、考试费用支出等,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收费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价〔2000〕148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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